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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卡倍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作者: 时间:2024-4-13

第68938240号“卡倍力”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0726号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卡倍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奇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倍耐力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卡倍力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8938240号“卡倍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倍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线;电开关;电器接插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069830号“倍耐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时间记录装置”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车轮胎”商品上的“PIRELLI”“倍耐力”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有所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38240号“卡倍力”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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